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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出台多项保障政策 推动人力资源快速集聚
专门针对人力资源集聚、专门服务南通市企业发展,南通市《关于进一步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正式实施。新政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推动人力资源快速集聚,为南通市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保障。
出台六方面15条政策
人力资源作为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今年4月起,南通市人社局组织全市2006个基层平台,采取电话寻访、入户走访、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开展了近两个月的调查。
在此基础上,为回应反映突出的职工基本居住需求、本地院校学生留通就业率偏低、企业主体地位缺失等问题,重点提出了提供职工基本安居保障、实施高校毕业生综合补贴制度、鼓励高校及中介组织引才荐才、建立保障机制等六个方面共15条政策措施。“根据我市资源基础和产业分布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在基础性人力资源安居、校企联合培养技能人才等方面发力,操作性较强。”南通市人社局局长凌建华说,政策还通过与沪宁苏杭等地人才政策的互相弥补,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为南通吸引更多基础性人才。
落户安居“零门槛”
“安居才能乐业,新政亮点之一就是充分回应了青年人才的居住需求。”南通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国际合作处处长张纪芝介绍说,此次新政,从落户和安居两个方面都给出了充分的便利条件,使南通市初步建立起以政府统建类公寓为主、企业职工宿舍为辅,同时兼顾高层次人才、稳定就业人群和择业期青年等各类人群的安居政策。
新政全面放开了青年人才落户条件。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取消住房、就业等限制,零门槛落户。此外,全面放开了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限制,在南通市合法稳定就业、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我市城镇地区落户;在南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南通市城镇地区落户。
安居保障方面,就业落户在南通市就业且无住房、正常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都可以由所在企业向各县(市、区)申请职工公寓,三年内租金减半;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可向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择业期备案登记,由各地人才服务中心扎口申请青年公寓,一年内租金减半。
为给企业提供足够的职工公寓,新政还规定,用工1000人以上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存量用地建设职工公寓;市区应税销售30亿元或增值税和所得税3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企业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可实行一事一议。
此外,对2019年7月1日以后,首次在通就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发放每月1000元的综合补贴,“首次明确了技师参照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标准享受相关政策,这将对于留住技能型人才产生积极影响。”凌建华说。
鼓励院校育人留人
在通院校与外地院校联合培养适应南通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人员,毕业后在市区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参照南通市生均拨款额度给予在通院校培养补贴;市外普通高校向我市推荐毕业生,按照实际来通就业学生人数,给予高校1000元/人的推荐就业奖励;在市外普通高校或省招生就业中心建立区域性高校人才工作站,每年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
“对市外高校以奖励为主,市属学校则主要是考核‘留通率’。”凌建华说,市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市属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留通就业情况进行考核通报,目标是通过3年努力,中职中专(技工)类毕业生留通就业率保持90%以上;高职高专类毕业生留通就业率、通籍毕业生留通就业率,分别达到60%、80%以上,“对达到或超过年度就业目标的,按每生2000元标准进行奖励补助。”
在通非市属院校(含省属院校、民办院校),可自行选择参照市属院校考核激励方式或参照市外高校激励方式享受推荐就业奖励。
激励企业市场引才
“新政鼓励企业将引才关口前移,从‘招工’到‘招生’,通过合作培养带动招工,促使更多技能人才来通就业。”凌建华介绍说,根据新政,企业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20人以上规模全日制订单班的,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人均补贴最高1000元;对开展现代学徒制、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养成本,给予最高年人均6000元的培训补贴,中级工不超过一年,高级工不超过两年。
同时也鼓励企业职工不断提升职业技能和学历水平,对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南通市企业在职职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或接受更高水平学历教育取得学历证书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需要提醒的是,本《政策措施》所指‘我市企业’一律以企业注册地为准,所指‘在我市就业’一律以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准。”凌建华说。
为提高南通市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水平,南通市也为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支持:凡入驻南通市公共人力资源产业园,年推荐就业超过300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免交当年房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南通市企业输送初次在通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推荐就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