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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纸介材料的通知
关于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纸介材料的通知
京医保中心发〔2019〕101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简化申报材料,经研究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北京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取消相关纸介材料的报送。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北京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不再报送《北京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北京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外院检查、治疗相关资料、出院诊断证明等材料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传,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仍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3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管理,优化内部工作流程,确保北京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按要求及时结算,保证上传、申报的相关电子信息全面详实。
四、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对辖区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优化内部流程;各区经办机构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接收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电子信息后,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结算支付,《北京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审核表》按相关要求存档。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上传的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要求取消报送相关纸介材料;2019年12月31日(含)之前上传的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仍按原流程及要求报送纸质材料、接收、审核、结算、支付,并按要求存档。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