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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2020-03-18 上游新闻

17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获悉,重庆出台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阶段性减免。其中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大型企业,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


2-6月全市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险”


据介绍,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相关通知要求,从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从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市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中小微企业月至6月,大型企业2月至4月),可申请缓交从2020年2月开始的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最长可延长6个月(即:2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7月,3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8月,以此类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减免政策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或选择退费。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在此期间,补缴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或趸缴减免政策期之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享受减免政策无需企业申报审批


据了解,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由市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享受减免政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类型为准。


此外,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征收期延长申请,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办理,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备案。


阶段性“减免缓”社保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