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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出新规:灵活就业人员享社保补贴,应定期报告就业状况
近日,北京人社发布《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认定和审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作出了相关规定。
资格认定
以下人员,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后,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3、登记失业的初次进京随军家属。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满30 日;
2、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补贴: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
2、停止灵活就业的;
3、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形。
报告就业状况
意见稿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如实报告就业状况。
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劳动收入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每3个月应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变化情况。
报告途径:
就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
对于未按规定按时报告就业状况的,暂停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可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恢复发放,并报告就业状况。经核实符合条件的,自提出申请当月恢复发放。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