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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用现金发放就不能税前扣除?原来一直弄错了!现在看还不算太晚!

2019-07-18 会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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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工资用现金发放

就不能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发放时间要求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3.合理工资薪金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4.工资薪金总额范围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5.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综上述,没有文件要求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不能付现金。工资用现金发放就不能税前扣除,这是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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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条也可以税前扣除?


买东西没拿到发票,最后用收据入账,这就是“白条入账“!


1、看看这张白条支出吧

支出项目:修理电脑的费用

支出金额:200元

支出对象:王师傅个人

取得单据:收据(收款凭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修理费 200元

贷:库存现金        200元


3、总结

这张白条列支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4、提醒

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不到500元的可以不需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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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该填

但是未填写能否税前扣除?


案例:某公司收到一份房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备注栏该填但是未填写,能否税前扣除?


目前公司财务已经认证做账如下: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万元


答复:

属于不合规发票,上述10万元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且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专票,进项税额1万元不得抵扣。


提醒:

对于房租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否则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以及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参考: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

(五)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