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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岂能随意“约定”放弃
据《劳动午报》报道,从2015年开始,出租车司机薛师傅与前单位之间的矛盾一直在升级,这场争议核心词就是“社保”。单位认为薛师傅多次承诺放弃社保却出尔反尔。单位称,入职时薛师傅与单位约定放弃社保,单位随工资发补偿;离职时,薛师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承担未缴社保等责任,单位与之达成调解协议,支付35000元了结与其所有纠纷。
看起来,让劳动者放弃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拍即合、双方自愿的结果,殊不知,“如此约定”很容易会为劳动纠纷争议埋下伏笔。
在该事件中,在拿到补偿后,薛师傅仍向有关部门举报其单位不给缴纳社保。有关部门向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要求单位给薛师傅补缴社保,还要承担滞纳金。而单位则在缴纳相关费用之后,与薛师傅再次对簿公堂。
此事中的具体纠纷是非对错,自有法律裁断,但单就单位跟员工约定“放弃社保”这事来说,就不靠谱。
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是劳动双方的法定责任。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更何况,社会保险费的依法足额缴纳,不仅事关劳动双方的合法利益,还关系到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往大了说,社保的缴纳问题,不仅关系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私权利,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社保制度的整体利益,并不属于双方可以自由放弃和处分的权利义务范围。
劳动双方虽然可以签订一些协议,但应在法律框架内。去年人社部就明确表态,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劳动者约定放弃社保,离职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社保随意“约定”放弃,直接的后果就是劳动双方都涉嫌违犯法律规定,彼此的权益也就难以得到根本上的保护。从该案来看,听起来,涉事司机拿到补偿后仍举报,似乎有些不依不饶,可用人单位在跟他做出不合法的约定时,就已注定了“自己造的孽自己含着泪也得承受”。
社保不能随意“约定”放弃。这事对更多企业也是警示:用人单位更须增强守法自觉,杜绝动员劳动者放弃社保的歪心思,依法依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侵害劳动者权益不说,也难逃相应的法律制裁,如缴纳一定数额的滞纳金,从而为自身的无视法律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