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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0-10-19 新华网

日前,记者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北省印发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分为月均1520元、1432元、1344元、1264元四档标准。该标准将从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的取暖费、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停发失业保险金情形:1、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河北省还将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如,优化经办流程,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以线上申领为主。失业人员可通过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互联网渠道申领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也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减少证明材料,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必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取消附加条件,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失业人员申请。并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不得将失业登记作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影响领金,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办机构应予以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