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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社局:招用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可享岗位补贴

2019-08-14 北京市人社局

近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明确,7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北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可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据了解,按照《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收入农户帮扶工作措施〉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力争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实现就业。就此,为了加大促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力度,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低收入农户劳动力被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这意味着招用这类劳动力用人单位就可享受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样的优享政策。


通知指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进行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


通知提醒,用人单位招用的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属于城乡“4050”人员、低保人员、农村就业困难地区劳动力等多重就业困难身份的,用人单位只能选择以一种就业困难身份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此外,通知要求,各涉农区应结合本地区农村发展实际和托底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积极征集适宜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也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


对于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认定,通知明确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政策审核时,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数据信息为依据。


政策原文:


关于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享受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收入农户帮扶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新农发〔2018〕2 号)精神,进一步加大促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力度,现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1.自2019年7月1日起,符合《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进行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308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员享受标准执行。


2.用人单位招用的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属于城乡“4050”人员、低保人员、农村就业困难地区劳动力等多重就业困难身份的,用人单位只能选择以一种就业困难身份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3.308号文件附件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和附件4《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填表说明的“就业困难类型”中增加“低收入农户劳动力”。


二、关于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问题


1.各涉农区应结合本地区农村发展实际和托底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积极征集适宜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不断扩大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的能力。


2.对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各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根据本地区公益性岗位要求组织开展招用,并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


三、本通知所称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是指按照《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开展低收入农户和低收入村精准识别及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京新农办函〔2016〕4号)等文件规定,审核认定的本市低收入农户中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成员,不含在校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判刑等人员。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政策审核时,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本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数据信息为依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2019年8月8日